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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丘一男子和朋友喝了酒后砸车窗,警察拘你没商量!

    2020-12-11 18:15:25

    来源:原创   作者:虞城在类

    阅读:10419

    评论:0

    [摘要] 2020年12月5日晚上11时,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金岱派出所接报警称有人无故在中州大道附近砸车玻璃。带班领导朱保华带领民警杨新闯、辅警王帆迅速赶至现场,几名违法行为人喝的东倒西歪,现场酒气熏天,几辆停在路边的车辆的雨刮器损坏,挡风玻璃被砸,倒车镜被破坏。民警当场控制几名嫌疑人。经查:当天晚上段某、王某、孙某

    2020年12月5日晚上11时,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金岱派出所接报警称有人无故在中州大道附近砸车玻璃。带班领导朱保华带领民警杨新闯、辅警王帆迅速赶至现场,几名违法行为人喝的东倒西歪,现场酒气熏天,几辆停在路边的车辆的雨刮器损坏,挡风玻璃被砸,倒车镜被破坏。民警当场控制几名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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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当天晚上段某、王某、孙某和几个朋友一起喝酒,三个人从傍晚一直到夜里喝了有近三斤白酒,然后回程路上行至航海路中州大道附近时,三个人无故踢打、脚踹路边停放的本田、丰田等四台车辆,将车倒车镜踹掉,车窗玻璃砸坏,雨刮器掰坏,给车主造成了近万元的损失。酒醒后,三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后悔不已,但是为时已晚。

    目前嫌疑人段某(男,34岁,河南固始县人)、王某(男,30岁,河南鲁山县人)、孙某(男、31岁、河南夏邑县人)分别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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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警方提示

    饮酒要适量,酒后莫惹事!对于酒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故意伤害、酒驾等危害公共安全管理的行为,警方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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